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7號原告 湯峰睿 被告 邱創仁
郭秋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229元【計算式:原告請求拆除之地上物占用苗栗縣○○鄉○○段○○○○○○○號土地預估之面積47.43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00元=14,2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坐落苗栗縣○○鄉○○段○○○○號建物最新建物登記謄本。
三、被告邱創仁、郭秋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佩蓁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