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32號原告冠澔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學樺 訴訟代理人 歐翔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艾普拉斯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3萬30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406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書記官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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