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27號裁定

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27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就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64號刑事裁定,聲請解釋憲法。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27號聲請人 謝清彥 上列聲請人就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64號刑事裁定,聲請解釋憲法,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意旨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蔡明誠
大法官張瓊文大法官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涂人蓉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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