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原簡上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原簡上附民字第8號原告 劉巧翎 被告 潘孝威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原金簡上字第3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宗濡
法官楊孟穎法官陳莉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書記官蘇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