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0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09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梁明鑫
梁明志 兼上二人之送達代收人 梁明哲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玉環
李基敏 李金燕 李金娥
李容誠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陳玉環等五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以被繼承人 李榮寶 積欠票款為由,聲請對陳玉環、李基敏、李金燕、李金娥、李容誠發支付命令,惟查上開五人均已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本院101年度司繼字第844號拋棄繼承事件准予備查在案,有家事事件查詢表結果在卷可稽。是陳玉環、李基敏、李金燕、李金娥、李容誠並非被繼承人李榮寶之繼承人,對於李榮寶之債務自不負清償之責任,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