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1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1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1287號債權人 曾喜崇 債務人吉菓股份有限公司
送達處所:屏東縣○○市○○里○○○路0號兼法定代理人 黃國祥
一、債務人吉菓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62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吉菓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國祥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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