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6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657號聲請人 李景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3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3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書記官鄭仁榮┌────────────────────────────────────┐│附表:104年度除字第65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華新│1605-80-NX-000000-0│1│640│││麗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