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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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3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六年度聲沒字第三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七號、第四○六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肆包(合計淨重零點叁陸公克、空包裝重零點陸肆公克),應予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概括犯意,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間某日起至九十五年二月二日凌晨一時三十分許起回溯九十六小時內之某時點止,在南投縣○里鎮○○里○區○路旁等處,以針筒注射之方式,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嗣分別於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十八時許,經員警持搜索票在南投縣○里鎮○○路○○○號為警查獲,及於九十五年二月一日因遭通緝為警緝獲到案,並於第一次查獲時,當場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四小包(經送驗後合計淨重零點三六公克、空包裝重零點六四公克),案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一款,以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七號、第四○六號為不起訴處分,上開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四包係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七號、第四○六號,該案扣案之前揭毒品海洛因四包(合計淨重零點三六公克、空包裝重零點六四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此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三日調科壹字第九七○○○二九五五號鑑定通知書影本一份附於偵查卷內可稽。上開毒品海洛因屬違禁物,自應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劉邦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