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79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79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7920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代理人 彭湘淳 債務人威創皮業有限公司債務人兼法定代理 林鞏樺 人號債務人 張巧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壹拾陸萬元,及其中⑴新臺幣貳佰壹拾陸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五日起,⑵新臺幣貳佰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日起,均至清償日止,⑴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九⑵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九計算之利息,暨⑴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六日起,⑵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書記官詹東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