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醫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醫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醫字第23號原告 陳志鴻
張心瑜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鴻杰 律師
許雅綺 律師被告正薪醫院法定代理人 侯弘志 訴訟代理人 周元培 律師
洪郁婷 律師 周村來 律師被告 劉學敏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 律師複代理人 廖威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書記官張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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