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撤銷土地所有權登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478號原告己○○○
丙○○戊○○乙○○庚○○丁○○共同訴訟代理人庚○○以上原告與被告甲○○等8人間請求撤銷土地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已於民國95年1月24日調查程序期日,對原告訴訟代理人就如下事項進行闡明,並諭請於2個月內補呈到院,惟迄未見原告呈報過院,致本件訴訟程序難以進行,是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以書狀(並提出8件繕本)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本件之進行,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及價額之總合為若干?又起訴狀所載標的物價值新臺幣19,694,400元之相關依據及證明為何?
二、起訴狀訴之聲明第1項至第4項「『各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原因事實及所依據之法律規定究係為何?
三、起訴狀訴之聲明第3項「被告應逕自分割及逕自登記土地所有權引發之『各項土地登記費用(包括共有土地登記費用)』...」中所稱之費用金額究係若干?
四、起訴狀訴之聲明第4項「被告應給付原告因被告強行逕自分分逕自登記土地所有權而引發之各其他所有相關的訴訟發生之損失、賠償、費用及負擔等」,被告應給付之金額究為若干?中華民國95年3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啟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3月28日
書記官李威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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