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188號上訴人即原告乙○○被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6年度婚字第188號請求離婚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非因財產權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
500元,本件原判決教示欄記載為應繳納1,000元核屬誤載,故上訴人僅繳納上訴費用1,000元,尚有不符,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行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明鴻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書記官陳美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