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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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22號上訴人甲○○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雲林縣斗南鎮公所間給付補償金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本院95年度訴字第32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71,8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4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 林秋火
法官冷明珍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書記官王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