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989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秀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尤國品 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2年度訴字第989號民國102年6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87,8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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