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016號原告風鼎工程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榮燊 即 郭世國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皇佑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皇佑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95,573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7,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