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9年度宜簡字第160號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宜簡字第160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李維浚
被   告  左基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0,466元,及其中168,373
元自97年2月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
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
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88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依原告聲請為一造
辯論判決。
二、原告起訴意旨如附件民事起訴狀,並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餘
額代償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帳務明細查詢、債權讓與
證明書及債權讓與登報公告節本為證,堪信其主張為真。從
而,原告請求判命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即屬有據,應予准
許。
三、本件係依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爰判決並依職權定訴訟費用之負擔方法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書記官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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