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簡字第144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1449號
原   告 漢明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烈明
訴訟代理人  陳偉民
原告與被告 葉永文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叁萬陸仟柒佰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肆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內向本庭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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