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9年度屏簡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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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簡字第333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妹群許陳素卿 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到院閱卷並陳報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欲撤銷分割之遺產清冊、繼承系統表、應繼比例,並提
  出遺產清冊中不動產部分之土地或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
  。
㈡、以書狀陳明本件被告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
  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如被告為無
  行為能力人,請併陳報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歷審裁判

  • 屏東簡易庭 109 年度 屏簡 字第 333 號裁定(109.08.03)[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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