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21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誌祥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8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誌祥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朱誌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巫惠穎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詐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4月,併科罰│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金新臺幣6萬元││新臺幣1萬元│├───────────┼────────────┼────────────┼───────────┤│犯罪日期│103年3月24日後之某日(│103年7月3日│103年3月5日前之某日│││並不排除是103年9月16日││起至103年3月5日止│││)起至103年9月18日止│││├───────────┼────────────┼────────────┼───────────┤│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3年度偵字第10412號│4年度偵字第18824號│103年度偵字第8207、│││││9120、14545號│├─┬─────────┼────────────┼────────────┼───────────┤│最│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4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104年度原豐簡字第24號│104年度上訴字第356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5月19日│104年8月19日│104年8月18日│├─┼─────────┼────────────┼────────────┼───────────┤│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104年度原豐簡字第24號│104年度台上字第344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4年6月15日│104年9月14日│104年11月12日│└─┴─────────┴────────────┴────────────┴───────────┘┌───────────┬────────────┬────────────┬───────────┐│編號│4│5│6│├───────────┼────────────┼────────────┼───────────┤│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以下空白)│├───────────┼────────────┼────────────┼───────────┤│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有期徒刑5年6月,併科罰││││臺幣1萬5千元│金新臺幣6萬元││├───────────┼────────────┼────────────┼───────────┤│犯罪日期│103年2月間某日起至103│103年2月間某日起至103││││年3月24日止│年3月24日止││├───────────┼────────────┼────────────┼───────────┤│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年度案號│3年度偵字第8207、9120、│3年度偵字第8207、9120、││││14545號│14545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356號│104年度上訴字第356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8月18日│104年8月18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台上字第3444號│104年度台上字第344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4年11月12日│10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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