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70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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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70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709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陳嘉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福德宮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福德宮是否為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抑或非法人團體,並提出其設立登記資料。
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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