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677號
原告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柳漢宗 訴訟代理人 賴騰仙
魏婉如 鍾雯欣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對被告 黃震家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黃震家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聲請支付命令之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壹拾貳萬陸仟肆佰零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壹仟伍佰柒拾捌元,扣除原告業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尚應補繳新臺幣柒萬壹仟零柒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徐千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書記官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