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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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56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
樓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復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係以:伊與被告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下稱系爭契約),被告未依系爭契約給付本金、利息,而起訴請求等情。惟觀諸系爭契約第21條約定,兩造因系爭契約涉訟時,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故,揆諸首開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任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書記官陳玉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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