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家聲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506號聲請人乙○○
甲○○上列當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子女已成年者,經父母之書面同意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如有父母離婚、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等情形之一者,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民法第1059條第3項及第5項第1款、第4款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甲○○等父親 余金華 與母親 李淑惠 於民國93年9月22日離婚,其時聲請人等均已成年。父親無論離婚前或離婚後,均未曾盡扶養義務,而聲請人等胞妹 李紫綾 及胞弟 李晏竹李建勳 三人均已變更為母姓「李」。為此聲請變更姓氏為母姓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等父親余金華與母親李淑惠離婚時,渠等均已成年,渠等妹妹及弟弟均已改從母姓等情,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惟遍查全卷並無事實足認聲請人等之「余」姓對其等有何不利之影響。本件聲請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法官鍾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書記官郭麗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