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503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子女已成年者,經父母之書面同意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如父母之一方死亡者,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民法第1059條第3項、第5項定有明文。至於民法第1059條之1則係有關非婚生子女姓氏及變更姓氏之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有七名兄弟姐妹,父親 陳如龍 於民國(下同)56年4月6日死亡。母親 陳翁玉箸 希望其改姓「翁」,為此聲請變更姓氏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係其父親陳如龍、母親陳翁玉箸婚姻關係所生之女,母親迄今仍冠夫姓「陳」,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是本件並無民法第1059條之1規定適用之餘地。又遍查全卷並無事實足認聲請人之「陳」姓對其有何不利之影響。本件聲請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法官鍾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