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易字第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691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52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統一編號:X0000000號上列當事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台幣壹萬元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前經本院以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執行羈押。玆本院認無繼續羈押之必要,准予提出新台幣10,000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1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趙春碧法官余仕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