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7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7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76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淑君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4年度執聲字第28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陸包(驗後淨重共二.七一公克,空包裝總重二.七0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淨重三.三五三公克,含包裝袋)均沒收銷燬。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淑君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諭知不受理確定,惟扣案海洛因11包及甲基安非他命1包俱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涉犯持有毒品案件,因起訴程序違背規定,經本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1424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又前開案件扣得白色粉末6包及白色結晶1包送驗結果分別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3年11月16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3年11月1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3086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03年度毒偵字第2505號卷第24至25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至另扣得白色粉末5包送驗結果均未發現含法定毒品成分,有上開法務部鑑定書鑑定結果二可佐,自非違禁物,從而此部分聲請於法究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楊智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書記官吳國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