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6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成選任辯護人蔡秋聰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成自民國壹佰零參年伍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志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4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於民國103年2月14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年5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施柏宏
法官陳美芳法官吳保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書記官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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