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35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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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3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3538號聲請人 王建中 現於法務部○○○○○○○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費用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次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民法第1156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陳報遺產清冊之目的在於釐清被繼承人之債權債務關係,是繼承人自有陳報被繼承人遺產之義務。
二、本件聲明狀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王棟 於民國111年4月5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子,然聲請人目前於臺南監獄執行中,經濟能力有限,無法親自向國稅局申辦遺產清冊,爰聲請鈞院向國稅局調查被繼承人之財產狀況,其所生之費用,請一併由遺產所得扣除之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程序費用,且未據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被繼承人之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全國與資料清單、遺產稅信託課稅資料清單等等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4日發函命聲請人於本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聲請人收受通知後,迄今仍未補正,此有聲請人陳報狀在卷可憑。又陳報遺產清冊之目的在於釐清被繼承人之債權債務關係,係為聲請人之責任,其遺產範圍為何,需由聲請人具體詳列載明,非由本院越俎代庖代為其調查,且於法亦無所據。再者,若聲請人因在監執行無法親自向國稅局辦理被繼承人之遺產財產清單等資料,自得委託他人代為辦理,以盡其責,併予敘明。從而,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敬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書記官陳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