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6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正言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8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91年度毒偵字第402號被告王正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袋(7包合計淨重110.10公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且法院為無罪、不受理或免訴判決,或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或犯人不明時,而該案中存有查獲之毒品時,檢察官固可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惟若被告另有施用及持有第一、二級毒品之犯罪行為,抑或該毒品之真實持有人確非被告,檢察官自不能置被告或第三人施用及持有毒品之犯行於不顧,逕向法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㈠扣案之白粉7包(合計淨重110.1.公克,包裝重6.44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乙情,有法務部調查局91年3月11日調科壹字第08000511100號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份存卷可稽。
㈡然被告王正言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
分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640號審理後,判決被告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並宣告沒收銷燬上述海洛因等節,有前揭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
㈢是以,上述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顯屬被告持有第一級
毒品犯行之證據,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另案判決中確認,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自非屬刑法第40條第2項無附隨案件而得將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之情況,故檢察官對上述扣案毒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與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要件不符,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張婉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雅惠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