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小字第42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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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重小字第4206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
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柒萬壹仟伍佰陸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的標額部分得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須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
告。
              書記官 胡明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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