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8號原告新象傢俱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錫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建銘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9,8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書記官林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