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3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3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3646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劉淑貞 債務人 陳少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玖佰零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下同)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此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先敘明。㈡緣相對人陳少綸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聲請人於109年9月8日撥付信用貸款新臺幣(下同)15萬元整予相對人陳少綸,貸款期間為七年,貸款利率為6.02%計算之利息。上開借款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相對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八條)。㈢詎相對人陳少綸自111年3月8日起未依約履行迄今,計欠貸款本金122,90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遲延利息,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十二條之約定,相對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相對人應立即償還,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以維護債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線上成立契約、信用貸款約定書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13646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22901元陳少綸自民國111年03月08日起至民國111年04月07日止年息6.02%001新臺幣122901元陳少綸自民國111年04月08日起至民國112年01月07日止年息7.224%001新臺幣122901元陳少綸自民國112年01月0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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