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六八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搶奪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王鏗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日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六八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搶奪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王鏗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