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1年度六小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小字第426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廖浩廷

被告 莊金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2月23日上午10時在本院斗六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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