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小字第426號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廖浩廷
被告 莊金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2月23日上午10時在本院斗六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小字第426號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廖浩廷
被告 莊金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2月23日上午10時在本院斗六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