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957號
原告 柯世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茂義 間請求給付合會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書記官許雅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957號
原告 柯世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茂義 間請求給付合會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書記官許雅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