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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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209號
原告 劉冠億
被告 劉耀焜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耀焜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書記官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