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1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1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何乃隆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甲○○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定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債務協商後,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得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151條第5項、第6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經協商成立,債務人每月應繳付新臺幣(下同)28,405元。惟債務人每月任清潔工薪資所得僅23,000元,扣除每月還款金額即無法維持基本生活;又債務人之外籍配偶不適婚姻生活,離臺迄今未歸,罹患多重疾病之母親無人照料,債務人為兼顧照養母親,工作開始不穩定,致積累債務而無力清償,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毀諾,且所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台幣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並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協議書、存摺影本、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負債造成說明書、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債務人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債務人負債總額2,272,430元,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規定,與最大債權銀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成立債務協商,約定自95年7月起,分80期,每月攤還各銀行合計28,405元,協商後僅繳款1期即未再續繳,此觀債務人提出之協議書可明,並經本院電詢最大債權銀行即台北富邦銀行查證屬實。又債務人財產為7,964元,95年綜合所得為366,339元,有債務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9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在卷足憑,其當年平均每月薪資約為30,528元,扣除債務人每月清償上述協商之月付款後,僅剩2,123元,所餘顯不足支應債務人陳報之每月必要生活支出10,000元,是債務人謂其因不可歸責之事由致無法履行協議,尚非無據。以債務人自陳目前薪資為23,000元之資力,顯然已無法清償前述負債,債務人因之聲請更生,尚無不合。復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爰准債務人聲請,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明發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本裁定已於98年5月26日下午4時公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書記官陳怡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