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聲字第7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聲字第7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被害人聲請訴訟參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732號聲請人即告訴人A女年籍詳卷告訴代理人 洪維德 律師
賴怡欣 律師A女之姊年籍詳卷被告ARADHYULATHIRUMALAVASU(即 瓦蘇 )選任辯護人 嚴天琮 律師上列被告因涉犯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09年度侵上更一字第22號),聲請人於本院審理中聲請訴訟參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A女准予訴訟參加。
理由
一、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包含本案被告涉犯的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嫌),其被害人得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刑事訴訟法第455之38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院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意見後,考量聲請人係本案被害人,對於本案訴訟的進行、訴訟的結果,乃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應保障其訴訟參與的權利,檢察官亦贊成聲請人參與本案訴訟,且查無其他不適當事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40條規定,裁定准予聲請人參加本案訴訟。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翁世容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心怡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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