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侵上訴字第26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侵上訴字第2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侵上訴字第265號上訴人即被告ARADHYULATHIRUMALAVASU( 瓦蘇 )選任辯護人 謝育錚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侵訴字第37號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664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甲0000000000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0000000000(中文名「瓦蘇」,下稱VASU)於民國106年2月13日來臺就讀○○大學(真實校名詳卷)機械工程學系研究所,於106年6月16日間透過同校友人陳○倫(真實姓名詳卷)介紹,結識就讀同校大學一年級之告訴人0000-000000(下稱A女,姓名年籍資料詳卷),因VASU不會中文,雙方多以英文溝通。於10
6年6月17日20時許,VASU以臉書Messenger即時通傳訊息邀約A女外出喝酒,A女遂於同日21時許與VASU相約步行至校園外之統一超商購買啤酒1瓶,再同至VASU之研究室,嗣因研究室有他人在不方便喝酒,二人再至校園內之全家便利商店聊天,嗣於同日23時許,因全家便利商店打烊,VASU遂邀約A女至其所居住之男生宿舍內喝酒聊天,A女於同日23時14分許隨同VASU進入研究生宿舍00棟0000室(位於0樓)繼續喝酒聊天,於翌(18)日凌晨1時許,A女喝完酒後,VASU向A女表示因樓梯間有其他人在,此時離開宿舍會遭他人發覺,需等到凌晨3、4點左右再離開較妥,並表示A女如疲倦可在其床上休息,並保證不會騷擾A女,A女遂躺在床上查看手機訊息,VASU則躺在地板上與A女聊天,之後VASU稱躺地板會冷,便詢問A女可否上床躺在其身邊,見A女未有反對表示,即逕自躺在A女身旁,約數分鐘後,VASU為滿足自己性慾,竟萌生強制性交之犯意,未徵得A女之同意,違反A女之意願,先將雙腳跨坐於A女身上,以手掀起
A女之裙子,再撥開A女之內褲,以口舔吻A女之下體,A女於驚嚇之餘,多次以英文向VASU表示「stopit」,並以手欲推開VASU,然VASU均未理會,仍戴上保險套後,以生殖器插入A女之陰道得逞,嗣見A女哭泣發抖方停止。A女起身後,VASU坐於地板上抱住A女小腿述說喜歡之意,直至凌晨3時40分許,VASU方帶A女離開其宿舍,並送A女返回女生宿舍。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據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此有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足資參照。再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亦有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決意旨可參。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上開犯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證人A女、陳○倫、乙○○、卞○之證述、被告與告訴人臉書Messenger即時通通話內容翻拍照片、陳○倫提出之與告訴人臉書Messenger即時通通話翻拍照片、告訴人提出之被告臉書訊息各1份、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現場照片18張、監視器錄影光碟1份及翻拍照片4張等為其主要論據。被告則堅決否認涉有上開犯行,辯稱:我和A女是男女朋友關係,我沒有強迫A女和我擁抱、親吻、牽手,也沒有強迫她去我的宿舍房間,更沒有強迫摸她的身體、吻她的陰部,我和A女做這些行為時,A女沒有拒絕我或用手推開我,也沒有大聲求救或打電話找朋友,我戴上保險套要和她發生性行為時,她說「notnow」,我就停止了,我送她回宿舍後,她還傳送「Thanks」訊息給我,我事後回覆她抱歉,是為了試著安撫她讓她冷靜下來,讓我們繼續維持關係,我沒有違反A女的意願強迫她與我發生性行為。
四、證據能力方面:有罪判決中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故本案無罪判決中所引用之證據之證據能力有無,並無論究之必要。
五、本院之判斷:㈠經查:被告於106年2月13日來臺就讀○○大學機械工程學
系研究所,於106年6月16日間透過同校友人陳○倫介紹,結識就讀同校大學一年級之日本籍學生A女,因被告不會中文,雙方多以英文溝通;於106年6月17日20時許,被告以臉書Messenger即時通傳訊息邀約A女外出喝酒,A女遂於同日21時許與被告相約步行至校園外之統一超商購買啤酒1瓶,並於同日23時14分許一同前往被告宿舍(即○○大學研究生宿舍00棟0000室),嗣於翌日3時40分許離開上開宿舍之事實,為被告所不否認(見本院卷第196-197頁),核與證人A女之證述相符(見他字卷第9-19頁),並有現場照片、監視器錄影光碟1張、監視器翻拍照片16張、原審勘驗筆錄2份、被告與告訴人臉書Messenger即時通通話內容翻拍照片附卷可稽(見警卷第22-32、34-37頁、彌封袋、原審卷1第172-174頁),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㈡A女於106年6月16日初識被告,並於同年月17日晚間應被告邀約外出見面:
⒈告訴人 於性平會 調查時證稱:我是在106年6月15日星期四跟
臺灣人(即證人陳○倫)與中國人(即證人卞○)認識,星期五(即6月16日)跟他們一起去游泳,那時他們將被告介紹給我,我們因此認識(見原審卷1第373-374頁),於偵訊時證稱:因為我游泳學分沒有過,要補考,去大學游泳池練習,認識臺灣人(即證人陳○倫)、大陸人(即證人卞○),我是在106年6月16日認識被告的,他是印度籍,是臺灣人的學弟,他有一起來游泳;17日被告在他的研究室做印度料理,請我吃飯,當時研究室的人員約有10個以下,吃完飯後我跟他、臺灣人、大陸人及另一個人到學校游泳池游泳,我跟他互相交換臉書帳號;游泳之後我跟卞○、被告去吃晚餐,吃完晚餐我們分開(見偵卷第11頁),核與證人陳○倫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在學校游泳池游泳時認識A女,後來我跟被告去游泳池游泳,看到A女時,向她介紹被告是我的學弟(見原審卷1第461、465頁),及證人卞○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跟A女是在學校游泳池認識的,當時陳○倫跟我一起,之後被告跟我一起去游泳時他才認識A女;106年6月17日早上,我有傳訊息通知A女一起到被告研究室用餐,用餐後我、被告、A女、陳○倫跟他的女性朋友一起去游泳,離開游泳池後我跟被告、A女一起去用餐(見原審卷
2第97、100、103-104頁)相符。被告於警詢時亦供稱:我跟A女只見過4次面,2次是在學校游泳池,1次在研究室一起吃午餐,第4次即發生此事件等語(見警卷第4頁),另於原審審理時供稱:我是在106年6月16日經由陳○倫介紹認識A女,17日我在研究室做印度料理給研究室的同學一起吃,A女也有來,之後我們到游泳池游泳,再一起吃晚餐(見原審卷3第283-284頁),堪認於本件案發前,被告與告訴人認識不到2日,2人僅止於游泳池、被告於研究室烹煮印度料理請客,及與證人卞○一起用餐等互動。
⒉於106年6月17日晚間,被告、A女與證人卞○晚餐結束各
自離開後,被告於同日19時15分欲以Messenger電話功能與告訴人聯繫,然告訴人未接,嗣於同日20時32分起,被告傳送Messenger訊息給告訴人,邀約告訴人見面喝酒,二人對話如附表一所示乙節,此據被告於原審審理時所供述明確(見原審卷3第283頁),並經告訴人於偵訊及原審審理時證述綦詳(見他字卷第11-13頁、原審卷2第339-340頁),另有Messenger對話訊息1份在卷可參(見原審卷1第135頁),是告訴人於106年6月17日晚間,當係應被告邀約外出乙情,亦可認定。
⒊被告於106年6月17日晚間邀約告訴人見面後,2人前往○
○大學對面之統一超商,由被告購買海尼根啤酒1瓶後,再前往被告之研究室,然因有人在內,即轉往研究室頂樓,之後其等至校園內之全家便利商店聊天,嗣再返回研究室,然研究室仍有人在內,2人遂在校園散步後,前往被告宿舍等情,業據告訴人於偵訊、性平會調查、原審審理時證述明確(見他字卷第11-13頁、原審卷1第374-376頁、卷2第26
3、340-343頁),且經被告於性平會調查、偵訊、原審供述在卷(見偵卷第32-33頁、原審卷1第104、398-401頁、卷3第283-285頁)。而在上開過程中,其等曾有親吻、擁抱、牽手等親密行為等情,業據證人A女於原審審理時證稱:被告在研究室頂樓時有抱我,他抱我前有先問我,我當時有同意,他抱我時有親我脖子,在日本親吻對方脖子應該是只有男女朋友才有的舉動,他親我脖子時沒有徵得我同意,我覺得不舒服,但因為我沒有接觸過印度人,不太確定要如何相處,且日本人在與人相處上,有比較沒有辦法拒絕他人的文化,而當時我無法掌握狀況,也比較害怕,不知道如何應對及如何拒絕他,況當時是為了喝酒才聚會,如果我沒有喝酒就回到宿舍,他又知道我是在心情不好的情緒下回去的話,可能會傷害到他,所以我才跟他一起去全家便利商店;我在頂樓及在路上走路時,有跟他確認我們是朋友吧,他那時也說是(見原審卷2第341-344頁、卷3第254-255頁),核與被告所供稱:我們前往研究室頂樓,我說我想向她求婚,我可以抱她嗎,她說可以,我抱她的時候她也有抱我,我有親她,她同意我們擁抱;我們在校園散步時是手牽手的(見原審卷1第168、399-401頁)大致相符,足見於A女前往被告宿舍前,其等即有親吻、擁抱、牽手等親密行為。
⒋被告雖辯稱係告訴人主動要求前往其寢室飲酒,其在不得已之情形下,才帶告訴人返回寢室云云,惟查:
①被告於性平會調查時已供稱:我跟A女說我的宿舍只有我一
個人,如果她沒有任何問題的話,可以來我宿舍(Isaidi
nmydormitoryIamalonesowecangoifyoudon'thaveanyproblem)(見原審卷1第401頁),與其上開辯解已有齟齬。
②A女於偵訊時證稱:因為全家便利商店11點關門,被告說要
不要去他宿舍房間喝酒,因宿舍門口有寫女生不可進入,我問他女生可以進宿舍嗎,他說沒問題,我確認很多次,但他一直說沒問題,一直邀約我,我很難拒絕(見他字卷第13頁),於原審審理時復證稱:當初是被告主動邀請我到他的宿舍飲酒,我不是自願進入的,是因為他跟我說進入男生宿舍沒有問題,我不知道該如何拒絕他,且對方都已經邀請,如果拒絕人家會不好意思;在被告宿舍前,我發現女生不能進去,我指門口「女賓止步」的牌子,問他女生可以進去嗎,他說沒有問題,我不是自願要進入他宿舍,如果我在行動前多想一下,就不會發生這樣的事情;我並沒有跟被告說我不想在外面及自己的宿舍喝酒,我想要到他的宿舍(見原審卷
2第260、335-336、343頁、卷3第255、266-267頁)。參以經原審勘驗被告宿舍大門之監視器錄影光碟結果,被告與告訴人進入被告宿舍前,告訴人右手指向宿舍大門,有原審勘驗筆錄附卷可佐(見原審卷1第173頁),而該大門上亦張貼「女賓止步」貼紙乙情,有監視器畫面截圖存卷可參(見原審卷1第183-185頁),與告訴人所稱有在宿舍門口前詢問被告女生能否進入宿舍等情節互核一致, 益徵 告訴人上開所言應可採信,被告辯稱係告訴人主動要求進入其宿舍乙情,顯不足採。
㈢告訴人於被告寢室飲酒後,並未立即離開宿舍,而係先躺在被告寢室床上休息:
⒈告訴人於偵訊時證稱:喝完酒後,被告說現在很晚,出去外
面會被其他人發現,無法讓我回去,我問他到4點之前要做甚麼,他說我可以在他床上休息,他睡地板;一開始被告在地板上休息,他說絕對不會騷擾我,叫我放心,過了5至10分鐘,他問我可否到我旁邊睡,我沒有說什麼,他就躺在我的身邊(見他字卷第13頁),於原審審理時證稱:當時我打算喝完酒就回家,我有跟被告說我想回去了,但他跟我說現在時間還早,出去會被看見,所以他請我到他床上休息,他會在地上休息,大概4點左右就可以離開,而我們日本人的觀念,是我們在別人的房間,就要遵照主人的意思,所以我不好意思拒絕,就到床上去,我當時有想過他動機不單純,但他說他什麼都不會做,我一上床他就將房間的燈關掉,我們聊了5到10分鐘左右,他說他在地板上睡有點冷,問我可不可以睡在我身邊,因為他是房間主人,我很難拒絕,而且他說他什麼都不會做,後來他就到床上跟我一起躺著(見原審卷2第269-272、275-276頁),表示其飲酒畢即欲離開被告宿舍,然因被告表示此時離開會被發現,希望其晚點再離開,其可在床上休息,嗣後又以天冷為由,要求一同上床休息,告訴人無奈下才繼續留在被告寢室內,並與被告躺在同一張床上休息。
⒉被告於警詢時供稱:A女喝完酒後,因為當時宿舍走廊還有
人講話的聲音,所以我跟她說現在走出去會被看到,再等一下或1個小時後再離開比較安全不會被人看到,她就躺在我的床上休息,我躺在地板上,後來因為我覺得冷,問她我可否一起躺在床上,她說可以,我就上床躺在她旁邊(見警卷第3頁),核與告訴人前開證述相符,堪認告訴人於結束飲酒後,會繼續留在被告寢室內並躺在床上休息,均係被告要求其留下,而A女於擔心離開會被宿舍其他人發現,又無法拒絕被告之提議所致,並非告訴人主動要求繼續停留或是邀請被告同床,應屬明確。
㈣被告上床後,即以舌頭舔舐A女陰部:
⒈告訴人於偵訊時證稱:被告躺在我身邊大概5分鐘左右,他
起身,在我雙腳前跪著,我穿連身洋裝,他來到我的雙腳前面,跪著跨在我身上,打開我的大腿,把我內褲拉起來,舔我的下體,我有反抗,因為他不會說中文,我就說stopit,但他都不理我,一直舔(見他字卷第13頁),於性平會調查時證稱:被告打開我的腿,坐在床上,拉我的內褲,舔了我的那個,我有說英文stop、stopit、pleasestop,但他完全不聽我的話(見原審卷1第389頁),於原審審理時證稱:被告跟我說他想要舔下體,他可能是用Taste,我當時有問被告我不清楚他的意思,所以他就用行動表示給我看,被告就是把舌頭吐出來,上下舔給我看;被告躺到床上後,突然起身,移動他的身體到我雙腳前面,把我雙腳打開,跪坐在我兩腳中間,拉開我的裙子,一隻手把我的內褲撥到一邊,一隻手壓住我的大腿,然後舔我,我因為太害怕,眼睛閉著,他用舌頭舔我的陰唇,他的動作迅速,有力氣,我有推他的身體,我用英文告訴他stop、stopit,有推被告壓住我腳的那隻手,但被告並沒有停止,之後他自己主動停止,他是為了要戴保險套(見原審卷2第276-280、348頁)。告訴人自始至終均證稱被告並未取得其同意,即於其在床上休息時將其雙腳打開,拉開其裙子、撥開其內褲舔舐其陰部,其雖曾表示「stop、stopit、pleasestop」,惟被告仍未停止。
⒉被告於原審審理時亦供稱:我問A女可否口交時,A女沒有
說可以,我戴上保險套前,也沒有詢問她可否跟她發生性行為;在本案發生前,我知道對女性而言,她沒有明確回答可以,在法律上我就不能對她口交或性交(見原審卷3第290-293頁),足證被告對於A女口交之前,雖曾詢問告訴人可否舔舐其下體,惟A女並未表示同意,被告仍於此情況下以舌頭舔舐A女之陰部,應屬明確。
㈤被告對A女口交後,戴上保險套,欲將其陰莖插入A女之陰道:
⒈告訴人於偵訊時證稱:之後被告拿起保險套套在他的生殖器
,當時我躺在床上發抖,腦袋一片空白,嚇到了,沒有辦法想任何事,他跨在我身上,把我大腿打開,內褲掰到旁邊,用他的生殖器插入我的陰道,但不是全部插進去,我當時有進不去的感覺,那時我一直哭、發抖,一直說stopit,也有用手推他,但他是男生,根本無法推開;他對我性侵時,我的下體有覺得一點點疼痛(見他字卷第13、17頁),於性平會調查時證稱:被告將保險套戴上,當時我想要離開床,但太可怕了我不知道怎麼做,如果我離開他可能會來我這邊,可能會暴力傷害我身體,我怕,所以不敢離開他的床,他戴了保險套,就把他的那個進入我的陰道裡面一點點;他戴上保險套要跟我發生性關係時,他沒有講話(見原審卷1第390-391頁),於原審審理時證稱:被告突然停止舔下體後,我把眼睛張開,看到他戴保險套的動作,我一直用英文對他說不要,我可能有推他,依我的音量他應該聽得到我的聲音,但他沒有停止,後來他發現我在發抖在哭,就停止了,然後問我「你在哭嗎」,但我一直在哭沒有回答他(見原審卷2第279-282、284、350頁、卷3第253頁),A女始終均證稱被告並未徵得其同意即戴上保險套,欲將其陰莖插入A女陰道內。
⒉被告於性平會調查時供稱:我坐下來戴保險套,試著趴到她
身上,我想要進入,但她說她不喜歡現在,她有小小的推(push)我,說NowIdon'tlike,我想我的陰莖有緊碰到她的陰部,但我不確定碰到哪,因為我看著她的臉,她說不,我就出來了(見原審卷1第420-422頁),於原審審理時供稱:我戴完保險套後,A女躺在床上,我兩隻手撐在床上,身體在A女身體上方,我身體往前移動,想要把陰莖放入A女陰道,她手有放我身上,跟我說不要,我就停止(見原審卷3第293-295頁),堪認被告於舔舐A女下體後,未詢問
A女是否同意與其性交,即逕自戴上保險套,欲以其陰莖進入A女之陰道。
⒊關於被告之陰莖是否已進入A女之陰道內,A女於偵查中先
證稱:我覺得當時進不去的感覺(見他字卷第11頁),於原審審理時復證稱:他當時有打算要放進去,結果沒有放進去,他進不去,被告的性器官和我的性器官有接觸,龜頭抵住陰道,但是沒有進去(見原審卷2第283頁),A女已明確證稱被告之陰莖欲進入其陰道內,惟僅有接觸而未能進入,與被告前揭於性平會調查時所稱其陰莖有緊碰到A女陰部乙情相符。至於A女雖於性平會調查時證稱:被告戴了保險套,就把他的那個進入我的陰部,可是那時候進不去了,所以一點點而已(見原審卷1第391頁),惟A女一方面證稱「進不去」,一方面又稱「一點點」,則被告之陰莖是否已進入A女陰道內,實非無疑。另A女於偵查中雖證稱:被告對我性侵後,下體覺得有一點點疼痛(見他字卷第17頁),惟其卻又證稱:我覺得當時進不去的感覺(見他字卷第11頁),其於偵查中亦無法明確肯認被告之陰莖已進入其陰道內。其於原審審理時雖又證稱:「(〈提示原審卷1第391頁性平會逐字稿〉妳於第二次性平會稱被告的陰莖有進去一點點,但後來進不去,有何意見?)所述實在」、「(妳說當時妳認為被告的陰莖有進入一點點,妳是如何判斷?)以身體感覺」、「(妳當時身體感覺,是否正確,有無可能誤認?)應該不會有誤認」、「(因為被告的陰莖有無進入陰道這個問題很重要,請妳再次確認被告的陰莖是否確定有進入陰道一點點,或者是只有碰觸到妳的陰道而未進入?)有進入陰道一點點」、「(不是只有單純碰到陰道口?)是,不是單純的碰觸」(見原審卷3第262-263頁),惟如同A女於偵查及性平會調查時之證述,其於原審審理時亦曾證稱被告之陰莖進不去其陰道內,已如前述,則A女此部分之證述,實有反覆不一之處,更何況依A女於偵查中之證述,其當時係處於驚嚇、慌亂、腦袋一片空白之狀態,是否因此而誤認被告之陰莖已進入其陰道內,實非毫無可能,尚難以A女此部分之證述,即認被告之陰莖已進入其陰道內。
㈥被告對A女口交及著手性交之行為,已違反A女之意願:
⒈本件被告均不否認於上開時、地以舌頭舔舐A女陰部後,再
戴上保險套,著手對A女性交之時,因發覺A女不同意而停止之事實,惟否認A女於口交過程中曾表示「stopit」並以手推其身體表示抗拒乙節,則A女於此過程中,是否已表達其反對之意思,實為本案爭執之重點。基於下述理由,本院認A女確實於上開過程中,已向被告稱「stopit」:
①A女於歷次偵訊、性平會調查及原審審理時,均已明確證稱
於被告口交時,其曾表示「stop、stopit、pleasestop」,已如前㈣之⒈所述,就此部分之證述前後均屬一致未曾有何出入,甚至A女於此對被告不利證述之同時,亦曾證稱:被告生殖器進不去我陰道內,那時候被告發現我在發抖我在哭,所以他自己停止,他舔我的下半身我就開始發抖哭泣,但被告好像沒有發現(見原審卷2第283頁),而為有利於被告之陳述,足見A女前揭證述係依憑其自身經歷於本案所為之陳述,並無誣陷被告之虞。況且A女於案發時與被告認識不到2日,與被告並無任何糾紛或仇隙,亦無任何構陷被告之動機。至於A女就本案證述於部分細節上固有些許矛盾之情形,惟依其證述可知,其於本案發生時發抖哭泣、腦袋一片空白(見他字卷第11-13頁),顯見其當時極為驚恐慌亂,以其斯時心理狀態,實難強求於歷次證述時,均可完整記憶案發時之狀況,故其各次所述縱有部分不一致或矛盾之瑕疵,仍不得據此即認A女所為對被告不利之證述均不可採。
②A女於案發後,雖曾將此事告知其與被告之共同朋友陳○倫
,惟亦要求陳○倫勿對外宣揚乙情,業據證人陳○倫於原審證稱:我是在A女傳訊息說她被被告強姦時,才知道這件事,我蠻驚訝的,約她出來用講的比較清楚,我們當天2、3點約在學校宿舍外的7-11,A女說她到被告宿舍,沒多久被告跑到床上要跟她一起睡,想跟她發生性行為,我問她有無反抗,她說有試著要反抗,但因被告較粗壯所以無法反抗,我有問她被告有無戴保險套,她說有,我想她會找我是因為我跟被告認識,她不知道這件事後續要如何處理,想要尋求協助,聽聽看我的意見,她當時沒有跟我說接下來她想要做什麼;我在6月22日晚上有傳訊息建議她可以將此事告知學校,讓學校處理,但她擔心如通報學校會影響她在臺灣就學,所以猶豫,她不想讓此事曝光(見原審卷1第471-472、
475、477、499頁),可見A女已向陳○倫表示不願因此事曝光影響就學,而無通報學校之意願。
③關於本案啟動調查程序之緣由,證人劉○瑋於原審審理時係
證稱:我是在105年10月校慶啦啦隊活動時認識A女,我平常用Messenger跟她連繫,在現實中見面講話次數都不多,也沒有使用Line;A女當時在臉書網頁表示她做惡夢睡不著,我以Messenger傳訊息問她為何作惡夢,她說她被印度人強姦,她有反抗,但是因為對方是男生,所以無法用力抗拒,我說要跟老師聯絡,讓對方受到法律制裁,我沒有說要報警,我想說只要跟老師聯絡,他就會報警,A女說因為她屬於臺灣留學支援中心的學生,如果被他們知道的話,她一定會受到處罰,那個中心的老闆不太喜歡留學生,一定會認為是她的錯,她認為如果她沒有進入宿舍給對方機會,事情就不會發生,後來我認為如果她回到日本再講,會造成更大的風波,另一方面我也希望犯罪的人要接受法律制裁,我未徵得她同意,把此事告訴老師,老師請我說服她,所以我再跟她說(見原審卷2第157-161、165、169頁),此核與A女於性平會調查時證稱:當時陳○倫問我要不要跟學校講此事,可是我不想讓臺灣留學支援中心知道,我知道這樣沒有辦法解決問題,可是我不知道該怎麼辦,我一直做惡夢,所以我在臉書發文提到關於我做惡夢的事,劉○瑋才用Messen
ger問我發生什麼事(見原審卷1第382頁)相符。參以A女於案發後之106年6月22日15時58分,在臉書張貼文章,表示自己最近每天做惡夢、睡不著,有臉書翻拍照片2張存卷可參(見原審卷2第205頁),另依A女與劉○瑋之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所示,劉○瑋係於106年6月22日16時
1分主動詢問A女發生何事,A女起初並未透露隻字片語,經劉○瑋一再追問後,A女雖向劉○瑋吐露上情,惟仍表示「可是我不想跟學校通報」、「我屬於台灣留學支援中心,如果他們知道的話我一定會被處罰」,有上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在卷足稽(見原審卷2第175-195頁),劉○瑋卻仍於翌日8時18分告知學校老師 戴伸峰 ,並經戴伸峰通報校方乙情,亦有劉○瑋與戴伸峰之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翻拍照片附卷可憑(見原審卷2第197-208頁)。由上開通報過程可知,A女因畏懼本案為台灣留學支援中心得知而影響其在台灣求學權益,致其於案發後根本無將此事對外曝光之意願,係因其於案發後惡夢連連無法入睡,而於臉書上張貼做惡夢之訊息以抒發情緒,經劉○瑋連番追問後,A女始向其表示遭校內印度學生性侵,惟仍表示不願將此事通報予學校知悉之意願,然劉○瑋仍於翌日將此事告知學校老師因而啟動調查程序,堪認A女於案發後原先曾抱持忍耐不欲揭發之態度,且擔憂台灣留學支援中心知悉後影響其在台灣就學權益,而無追訴之意思,僅將案發大致情形先告知陳○倫及劉○瑋,惟仍要求陳○倫勿對外宣揚,則倘若被告對A女口交並未違反其意願,A女何須將此極為隱私之事告知陳○倫及劉○瑋,而為此損人不利己之行為?顯見A女實無虛捏情節誣陷被告之可能。
④本案經囑託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對A女鑑定
有無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其結果略以:「…A女生長在保守的日本家庭,父母親皆為老師,其自幼學習音樂,受嚴謹禮教,養成其壓抑自我、遵守規矩、處處替人著想之性格。A女於日本完成高中學業後,105年間來臺就讀○○大學犯防系,因語言隔閡而對功課及人際感到壓力,106年6月間經人介紹而認識被告,當時其未滿20歲,社會經驗不足,遇到來自截然不同文化又較其年長多歲之被告,於僅認識2天,溝通尚未順暢,彼此間亦未充分瞭解之情況下,單獨與被告相處,過程中又因文化及個性因素,未能明確表達自我意願,亦未能及早警覺被告意圖,於遭受被告對其為違反意願之性侵犯行為時,復缺乏應變能力,一再過度忍讓,未適時做出有效的拒絕,終致遭受傷害。A女於案發後,明顯出現下列與本案相關之創傷後壓力反應:1、有與本案創傷相關的侵入性症狀,例如案發那天的感覺經常出現,夢中及平時在路上都會有這種感覺,令她覺得恐懼、不舒服,並且經常作惡夢。2、會逃避與創傷事件相關的刺激,例如不想再回想本案,不想再去游泳池,不想再去研究生宿舍,不想再想起被告,想到時會覺得不舒服,不想再看到被告,在外面走路時,看到外表長得像印度人的人,她都會有恐懼感,看到體型與被告相似的人會不想接近。3、有創傷相關的認知及情緒上的負面改變,例如她對案發經過的記憶會中斷,有些細節記不清楚;以前她會笑,案發後她變得心事重重,覺得自己的人生改變很多,變得較無法與人相處,對人不信任,不想與人互動,不想與人有關聯;以前她會有夢想,計畫以後要回日本考警察,但現在不想考了,也沒有夢想,對事情提不起興趣,覺得人生得過且過就好;以前她喜歡自己,對自己有信心,現在變得不喜歡自己,也變得沒有自信,會因覺得本案自己也有責任而感到自責,並為本案帶來的困擾而向家人道歉,覺得自己給家人添麻煩。4、有警醒性及反應性的顯著改變,例如有過度警覺的反應,案發後有男生走在後面時,她會感到害怕;有易受驚嚇、無法專心、失眠等情形,須服用藥物幫助睡眠及改善情緒等。A女之上述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反應,雖經長期治療,仍未顯著改善,症狀持續至今。」,有該院108年10月29日長庚院○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長庚紀念醫院108年10月14日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99-310頁),顯見A女於案發後已產生創傷壓力症候群反應,且迄今均未能改善。抑有進者,A女於案發後接受學校輔導中心轉導,惟仍因本案心情受到影響無法專心唸書而希望退學,有○○大學106年12月28日○○學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A女在校輔導紀錄附卷足稽(見原審卷1第335頁),A女雖於108年2月間復學,惟於同年5月間再度休學並入院治療,現今仍休學而無法返台就讀(見本院卷第301、307-308頁),益見A女於案發後身心受創極為嚴重。則倘若A女係與被告合意性交,其身心狀態於案發後何以會有如此劇烈之轉變,甚至導致其無法於台灣就學而須返回日本甚至入院治療?由此益證被告對A女口交及著手性交之行為,已違反A女之意願,A女於被告口交時,曾表示「stop、stopit、pleasestop」乙節,應可認定。
⒉被告雖辯稱:我和A女是男女朋友關係,我沒有強迫A女和
我擁抱、親吻、牽手,也沒有強迫帶她去我的宿舍房間,更沒有強迫摸她的身體、吻她的陰部,我和A女做這些行為時,A女沒有拒絕我或用手推開我,也沒有大聲求救或打電話找朋友,甚至於案發後還傳送「Thanks」訊息,我不相信正常的日本女生如果不喜歡1個男生,會接受他親吻、牽手,還去他的床上云云。惟查:
①A女就此已證稱:因為被告有跟我說不能被人家發現進到男
生宿舍,且沒有門禁卡,也無法出去宿舍外面;被告說現在時間還早,早上4點左右就可以離開,我們日本人的觀念,是我們在別人的房間,就要遵照主人的意思,所以我不好意思拒絕;這件事情一旦被留學生支援中心知道的話就會被處罰,而且進到宿舍這件事情,我自己也有責任,我沒有很多與印度人相處的經驗,我不太確定要如何去相處,也不確定要如何跟外國人相處,另外日本人與人相處,比較沒有辦法拒絕他人,有這樣的文化;我不曉得要如何拒絕,及對方都已邀請,我覺得這樣拒絕人家,我會覺得不好意思,很抱歉(見他字卷第13-15頁、原審卷2第269-270、276、336頁、卷3第254-255頁)。而依上開鑑定報告所載:「…A女生長在保守的日本家庭,父母親皆為老師,其自幼學習音樂,受嚴謹禮教,養成其壓抑自我、遵守規矩、處處替人著想之性格。…」(見本院卷第309頁),及被告與A女之臉書Messenger訊息對話紀錄,A女即使表示不想再與被告交談且不喜歡被告於案發當晚之行為,仍數次對被告稱「sorr
y」,甚至表示「『謝謝你喜歡我』但對我來說你的好感有點太誇張是我的負擔」(詳細通話內容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顯見A女遵守禮儀、壓抑自我之性格極為顯著,足證A女前揭所稱其不知如何拒絕被告,即應被告之要求進入其宿舍內,實因其人格特質所使然。參以證人陳○倫亦證稱:女生去男生宿舍是違反校規(見原審卷1第477頁),益徵A女於被告對其口交時未對外呼救,亦係擔憂為人發覺觸犯校規所致,此與常情並無違背。更何況縱使A女願意與被告親吻、擁抱、牽手、進入被告之宿舍,並不代表A女願意進一步與被告口交甚至性交,兩者實無從混為一談,被告執此辯稱A女同意與其口交及性交,毋寧係陷於熟識者性侵害之迷思中,過度偏重性別核板印象,而一廂情願錯誤解讀被害人意願,實無足取。
②至於A女於案發當晚返回宿舍後,仍傳送「I'mindrom
nowThanks」之訊息予被告,且未於第一時間報警處理等情,就其未報警部分,係畏懼本案為台灣留學支援中心得知而影響其在台灣求學權益,已如前述,另就其向被告道謝部分,證人陳○倫已證稱:從談吐上來說A女是個有禮貌的人,因為我對日本人的刻板印象,就是日本人常會說謝謝,把謝謝當成日常敬語,印象中A女謝謝講比較多,至於A女案發後對被告講謝謝,我在想可能是一個語助詞(見原審卷1第
494頁),顯然A女此部分之反應係其性格上所使然,就A女此心理狀態及行為反應,或覺突遭其毫無防備之被告口交而深感恐懼,或因憂懼本案為外界所得知而影響其在台求學,以致未於事發後第一時間表現出一般所謂「理想被害人」所應有的行為反應,例如大聲呼救或報警處理等情,難認與經驗法則相違。更何況A女於案發後未於被告宿舍內質問被告或報警,亦未對外求援,均與「熟識者性侵」之犯罪類型中一般被害人第一時間反應相同,即為顧慮自己與他人名譽與利害關係、不確定自己未來會發生何事等諸多情緒下,不知應如何處理較為周全,理智會陷於茫然甚至驚恐,因而無從為激烈抗拒或反應。此等反應與「陌生者性侵」犯罪類型之一般被害人於事後選擇立即求援,尋求安全感及肯定慰藉的心態截然不同,是尚難以A女於案發時甚至案發後之前揭反應,即認其係同意被告為口交行為。
㈦被告主觀上並無強制性交之犯意:
⒈按刑法上強制性交及強制猥褻罪之規範目的在於保護性自主
決定權,該等罪名中所稱「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係指條文中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以外,其他一切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而妨害被害人之意思自由者而言。雖不以使被害人達於不能抗拒之程度為必要,仍須其行為已妨害被害人之自由意志,或違反被害人之意願而仍執意為之,始屬相當。倘若行為人主觀上誤認被害人有含蓄同意之意思,且在客觀上亦未施以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者,基於罪刑法定、證據裁判主義及無罪推定原則,自難遽為被告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412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倘法院依卷內調查所得之證據,仍存在無法排除之疑問,致犯罪事實猶不明確時,法院應如何處理,始不至於停滯而影響當事人之權益,在各法治國刑事訴訟程序中,有所謂「罪疑唯輕原則」(或稱罪疑唯利被告原則),足為法官裁判之準則。我國刑事訴訟法就該原則雖未予明文,但該原則與無罪推定原則息息相關,為支配刑事裁判過程之基礎原則,已為現代法治國家所廣泛承認。亦即關於罪責與刑罰之實體犯罪事實之認定,法官在綜合所有之證據予以總體評價之後,倘仍無法形成確信之心證,即應對被告為有利之實體事實認定(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696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告訴人A女於被告對其為口交行為時,固曾表示「stop、st
opit、pleasestop」乙節,已如前述,A女就此雖證稱:「(你聽到被告跟你說要舔下體,你當下有何反應?)關燈前被告跟我說要舔下體,我當下聽到就覺得很不舒服,很噁心」、「我當時有阻止請被告停止,我推被告的身體,我用英文告訴被告停止,我有推被告壓住我的腳的那隻手,我應該是用兩隻手去推被告的手」、「(既然你不願意你有大聲問被告他現在打算做什麼,或其他以聲音斥止被告?)我一直用很大的聲音請被告停止」、「以我當時的音量,被告應該可以聽到」、「(當你跟被告講STOP和STOPIT,有無其他音源會遮蓋你的聲音嗎?)沒有」(見原審卷2第279、282、348頁),惟卻又證稱:「我一上床被告就把燈關掉」、「(你只有用聲音請被告停止,當你在說這些話時,你是躺著沒有做任何改變?)我身體在發抖,我沒有辦法動」、「(有無可能你當時太害怕,而且身體發抖,以至於當你在講STOP、STOPIT音量太小聲?)是」、「(被告說要舔下體時,因為)我們日本人不太會把感覺表現在我們的表情上,也許在被告看起來我是沒有反應的」(見原審卷2第
272、282、348頁),準此,合議庭認為被告於關燈之狀況下表示欲與A女口交時,A女並無任何反應,嗣A女於口交時已因被告突如其來之舉動而陷於驚恐慌亂之中,並全身發抖,則被告於黑暗之中並專注於對A女口交之時,未能發覺A女發抖或以手推其身體之反應,甚至A女之聲量或其手推被告之力道,不足以使被告察覺A女已表達要求其停止口交之行為,亦非毫無可能。參以A女於當晚與被告親吻、擁抱、牽手、進入被告宿舍房間,甚至於被告表示欲親吻其陰部時亦僅為不置可否之表示,未明確表達反對之意,實無法排除被告主觀上誤認A女同意其口交,而於此過程中因輕忽未能察覺A女真正意願之可能性。
⒊再者,就被告停止性交之過程,A女係證稱:「那時我一直
哭,在發抖,一開始他沒有發現,後來有注意到我在哭,就停下來」、「(後來是被告自己中止要和你做的性行為?)那時候被告發現我在發抖我在哭,所以他自己停止」、「他舔我的下半身我就開始發抖哭泣,但被告好像沒有發現」、「被告有突然停止,然後問我說『你在哭嗎』」、「(被告有沒有問你,為何要哭?)應該是有問」(見他字卷第11-1
3頁、原審卷2第283-284頁),足見被告雖已開始對A女為性交行為,惟於發現A女發抖哭泣之際,隨即自行停止,未再有進一步之行為,甚至詢問A女為何哭泣,則由被告事後之反應,其顯然於口交乃至性交之過程中,均未能察覺A女之主觀意願,始會有事後詢問A女何以哭泣之舉動,由此益證被告確有未發覺A女曾表示「stop、stopit、pleasestop」之可能,依「罪疑惟輕,利於被告」之原則,合議庭認為並無從證明被告主觀上具有強制性交之犯意。
⒋被告於性平會調查時固供稱:第一次我想要進入,但她說現
在我不喜歡,她推我像這樣小小的,這時我出來,我的意思是從床上出來(見原審卷1第420頁),雖稱A女曾推被告,惟依被告所述時點係其欲以陰莖進入A女陰道之時,並非其對A女口交之時,是無從據被告上開供述,即認被告主觀上已知悉A女抗拒其所為之口交行為。
⒌至於被告於案發後固傳送「AnywayIneedtosaybig
sorrytoyou」、「YesIdidthatverybadthingatlastnight」(詳細內容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予A女,惟就此被告係供稱我是在安撫A女,而觀諸被告及A女於案發後之對話,被告於初始所傳送之訊息均係對A女表示愛意,並向A女道謝(詳細內容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直至A女表示不喜歡被告昨晚行為、不喜歡上床時,被告始傳送上開道歉訊息(詳細內容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而A女於案發當時確實有發抖、哭泣之情形,則被告向A女道歉,實無法排除係為維繫與A女關係而安撫A女所用言詞,尚難以上開訊息即認被告於案發時主觀上已知悉其所為已違反A女之意願。
六、綜上所述,本件告訴人A女於被告口交之過程中,固已要求被告停止,易言之,被告對A女口交及性交之行為,已違反
A女意願,惟依案發當晚A女與被告間曾有親吻、擁抱、牽手之互動,及案發當時之客觀情狀,合議庭認為無法排除被告未能察覺A女表示「stop、stopit、pleasestop」之可能,是被告主觀上是否誤認A女同意其口交,以致無強制性交之主觀犯意,尚有疑問。本院固深知被告對告訴人所為,已造成告訴人所受之精神上損害及生活上所遭受之劇變此等無形且鉅大之損害,惟本案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顯然無法說服本院合議庭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本院合議庭就被告是否涉犯強制性交罪,尚有合理懷疑存在,依「罪疑惟輕,利於被告」之原則,仍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七、撤銷原判決之理由:原審未察,遽為被告有罪之認定,並予科刑,顯有未洽。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即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另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以免冤抑。
八、應適用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前段。
本案經檢察官呂雅純提起公訴,檢察官蔡麗宜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周紹武法官吳錦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本件被告不得上訴。
書記官王杏月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附表一(瓦蘇與A女於106年6月17日20時32分起之Messenger對話內容):
┌──┬───┬───────────────────┐│編號│傳送人│傳送內容│├──┼───┼───────────────────┤│1│瓦蘇│Hai││││PleasewritetwowordsinChineseand││││Japanesewithmeaning│├──┼───┼───────────────────┤│2│A女│Hi│├──┼───┼───────────────────┤│3│瓦蘇│Nicetomeetyou│├──┼───┼───────────────────┤│4│A女│Nicetomeetyoutoo│├──┼───┼───────────────────┤│5│瓦蘇│Thankyouverymuch│├──┼───┼───────────────────┤│6│A女│【こんにちは/你好/Hello,Hi】││││【おはよう/早安/Goodmorning】││││Likethis?││││Ordoyouwannatotheanotherway?│├──┼───┼───────────────────┤│7│瓦蘇│IwantPinyin│├──┼───┼───────────────────┤│8│A女│Ohokay│├──┼───┼───────────────────┤│9│瓦蘇│Tellmetheotherwayalso││││Iwanttosee││││Whichoneiseasyforme││││ButIamveryseriouslytelling││││Iwilllearnfromyou││││Ifyoudon'thaveanyproblem│├──┼───┼───────────────────┤│10│A女│こんにちは-Konnichiwa││││你好-Ni3hao3││││おはよう-Ohayou││││早安-Zao3an1││││Canuunderstand?│├──┼───┼───────────────────┤│11│瓦蘇│OKok││││Iwilllearnandshowyoutomarrow(應││││為tomorrow之誤)││││IwillgivegoodgiftsforyouifIle││││arnfromyou││││ActuallytodayIwanttoaskyou│├──┼───┼───────────────────┤│12│A女│Ifyouwanttoknowhowtopronounce││││them,Icanrecordinghowtopronounce││││:)│├──┼───┼───────────────────┤│13│瓦蘇│Shellwegotogetwineorbeer│├──┼───┼───────────────────┤│14│A女│Haha│├──┼───┼───────────────────┤│15│瓦蘇│Okokthankyou│├──┼───┼───────────────────┤│16│A女│YeahIwannago;)│├──┼───┼───────────────────┤│17│瓦蘇│Recordthatisveryeasytounderstand││││Shellwegonow│├──┼───┼───────────────────┤│18│A女│You,Isndalsothem?│├──┼───┼───────────────────┤│19│瓦蘇│Wetwoonly││││Youhaveanyproblem││││Ifyouwanttocallmydr││││Icancallhimbuthedoesn'tdrink│├──┼───┼───────────────────┤│20│A女│Whyhedoesn'tdrink?│├──┼───┼───────────────────┤│21│瓦蘇│Hesaidhedon'tlike│├──┼───┼───────────────────┤│22│A女│Haha│├──┼───┼───────────────────┤│23│瓦蘇│Jacoisbusyordoingenjoywithhis││││girlfriend││││Soheisalsobusy││││Iyouliketodrinknow││││Wewillgo││││Noproblemforme│├──┼───┼───────────────────┤│24│A女│MyEngisreallybadsoIprobablyca││││n'tunderstandwell...│├──┼───┼───────────────────┤│25│瓦蘇│lyes││││Yes││││Italkveryslow││││Ifyoudon'tunderstandanything││││Iwilltranslate││││Isitok│├──┼───┼───────────────────┤│26│A女│Hahathanks│├──┼───┼───────────────────┤│27│瓦蘇│Iamcomingnow││││Toneartoyourdrom││││Ok│├──┼───┼───────────────────┤│28│A女│Canyouwaitamoment?│├──┼───┼───────────────────┤│29│瓦蘇│OKok││││Iaminmydromnow││││Iamstartingtocometoyourdrom│└──┴───┴───────────────────┘附表二(瓦蘇與A女於案發後之Messenger對話內容):
┌─┬─────┬──┬───────────────┐│編│傳送時間│傳送│傳送內容││號││人││├─┼─────┼──┼───────────────┤│1│106年6月18│A女│I'mindromnow│││日3時56分││Thanks│├─┼─────┼──┼───────────────┤│2│106年6月18│瓦蘇│Okok│││日14時46分││Takecarejapani│││││Loveyoualot│││││Iknowthetaste│││││Thankyouverymuchforthat│││││taste│││││Preparewellforyourreport│││││Andgivemethetodaystwowor│││││dsofChineseandJapanesewit│││││hmeaningsDrBianDaasking│││││shellwegoswimmingArefree│││││now│├─┼─────┼──┼───────────────┤│3│106年6月18│瓦蘇│Replymeplease│││日15時12分├──┼───────────────┤│││A女│Idon'twannatalktoyounow│││││Sorry│││├──┼───────────────┤│││瓦蘇│Anyproblemorbusy│││├──┼───────────────┤│││A女│Youcontrivedtogetyouself│││││dislikedforme│││├──┼───────────────┤│││瓦蘇│SorryIdidn'tunderstandthat│││││messenge│││││TypeinChineseIwilltransla│││││tethat│││├──┼───────────────┤│││A女│我真的不喜歡你昨天晚上對我做的│││││那些行為│││││我不是說我不喜歡上床嗎│││││謝謝你喜歡我但對我來說你的好感│││││有點太誇張是我的負擔│││├──┼───────────────┤│││瓦蘇│AnywayIneedtosaybigsorr│││││ytoyou│││││YesIdidthatverybadthing│││││atlastnight│││││Iwillnevereverdo│││││Likethat│││││Iamsosorry│││││Pleasedeletethebadonmefr│││││omyourmind│││││Please│││││Tellmejapani│││││Youwilldeleteornot│││││Pleasedelete│││││Ineveraskedanygirlplease│││││butIaskingyoupleasedelete│││││thebadfromyourmind│││││Pleaseforgetthelastnight│││├──┼───────────────┤│││A女│sorryIcan't│││├──┼───────────────┤│││瓦蘇│Please│││││Trytodeletetheangryonme│││││please│││││Ineedyourfriendshipfor│││││this4years│├─┼─────┼──┼───────────────┤│4│106年6月18│A女│Youarepesteringme│││日16時26分├──┼───────────────┤│││瓦蘇│Sorry│├─┼─────┼──┼───────────────┤│5│106年6月18│瓦蘇│Haijapani│││日19時35分││Whatareyoudoing│││││Whataboutyourreportprepara│││││tion│├─┼─────┼──┼───────────────┤│6│106年6月18│瓦蘇│Goodnight│││日23時15分│││├─┼─────┼──┼───────────────┤│7│106年6月22│瓦蘇│(以另一個臉書帳號傳送訊息)│││日21時48分││(A女名字)pleasesavemylife│││││Idon'taboutmylifeactually│││││didalotofhardworktocame│││││here│││││Mymotherandmebotaredid│││││alotofworktocamethispos│││││ition│││││Nowsheiswaitingformysupp│││││ort│││││IfIwenebacktoindiaeveryo│││││newillscoldmethenmymothe│││││rwillfeelveryverybad│││││Actuallymeandmymotherdon'│││││tliketotalkwithmyfather│││││becauseheisnotcaringusan│││││dheisbadpersonifmymothe│││││rknowIamaslobadshewill│││││definitelygetdie│││││Trytounderstandmysituation│││││andsavemylife│││││InfutureIwillnevermeetyo│││││uandIwillbelikeyourbrot│││││herandfather│││││Iampunisingmyselffromlast│││││night│││││Becausejacosaidyouarenot│││││sleepingbecauseofme│││││Iamreallyfeelingverybad│││││TodayIdidn'twrittenChinese│││││exambecausenotstudied│││││Iamunabletostudyandunabl│││││etoeat│││││Pleasefeelmelikeyourbroth│││││erorfatherIwillnevermake│││││mistake│││││Givemeachance│││││Pleasesavemylifeandmymot│││││herlife│││││Please(A女名字)thisisfirs│││││ttimeIdid,Iwillnevermak│││││ethiskindofmistake│││││Iwillprayforyoutostopth│││││ebaddreams│││││Pleaseunderstandmeandgive│││││meachancepleaseeee│││││Iambeggingyou(A女名字)│││││(A女名字)請救我一輩子│││││我不知道我的生活真的做了很多努│││││力來到這裡│││││我的母親和我的機器人做了很多工│││││作來到這個位置│││││現在她正在等待我的支持│││││如果我回到印度,每個人都會罵我│││││,那我母親就會覺得很糟糕│││││其實我和我媽媽不喜歡跟我父親說│││││話,因為他不照顧我們,如果我母│││││親知道我也很壞,他是壞人,一定│││││會死│││││嘗試在我的情況下,挽救我的生命│││││將來我永遠不會見到你,我會像你│││││的兄弟和父親一樣│││││我昨天晚上懲罰我的自我│││││因為jaco說你不睡覺,因為我│││││我真的感覺很糟糕│││││今天我沒有寫中文考試,因為沒有│││││學習│││││我無法學習,無法吃飯│││││請感覺我像│││││妳的兄弟或父親我永遠不會犯錯│││││給我一個機會│││││請救我的生命和我母親的生活│││││請你這是我第一次這樣做,我永遠│││││不會犯這樣的錯誤│││││我會為你祈禱,阻止不好的夢想│││││請諒解我,給我一個機會請│││││我乞求你(A女名字)││││││││││yourellyagoodfriend│││││bitididsuchakindofmista│││││ke│││││pleasesavemylife│││││iwillfeelyouaremysister│││││pleasesavemylife│├─┼─────┼──┼───────────────┤│8│106年6月22│瓦蘇│(以另一個臉書帳號傳送訊息)│││日22時9分││pleasesistersavemylife│├─┼─────┼──┼───────────────┤│9│106年6月24│瓦蘇│Sorry│││日17時47分││so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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