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551號聲請人 陳正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簡盛隆 間因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51號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依法令得不予許可者,法院得不予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新修正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8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據此,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且於聲請時,應敘明其理由。又所謂「法律上利益」係指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新修正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修正說明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5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全部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並稱為瞭解詳細內容,有聲請發給法庭錄音光碟核對法庭筆錄之必要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並未具體指陳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51號清償債務事件之歷次法庭筆錄有何錯誤或遺漏之處,或與當日真實法庭活動有何不符或其他正當理由,是其逕行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顯然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不符。況法庭程序專以筆錄證之,法庭錄音之目的僅在輔助筆錄之製作,以提升筆錄製作之效率及正確性,並非取代筆錄,訴訟當事人如爭執筆錄記載與法庭實際進行情形不符,應具體指明法院筆錄不符之處,聲請法院核對錄音,據以更正或補充筆錄以為救濟。本件聲請人委任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均未曾表示筆錄需更正或補充,而聲請人未說明法庭錄音有何需作為他案訴訟上使用,亦未具體指陳本院筆錄有何錯誤或遺漏,與真實法庭活動不符而有核對錄音據以更正或補充筆錄之必要,自難認聲請人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51號清償債務事件之全部法庭錄音光碟,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書記官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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