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無效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253號原告 王關麒 被告 范玉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婚姻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次按確認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專屬下列法院管轄:一、夫妻之住所地法院。二、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法院。三、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妻居所地法院。當事人得以書面合意定管轄法院,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第1項事件夫或妻死亡者,專屬於夫或妻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能依前三項規定定法院管轄者,由被告住、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之住、居所不明者,由中央政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第5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於民國102年6月11日登記結婚,登記時原告設籍在臺中市○里區○○街○○○巷○○號三樓,於103年12月1日變更住所至嘉義市○區○○里○○鄰○○路○○○巷○號4樓之4;被告則設籍在臺中市○里區○○路○○號五樓,於102年12月17日改更住所至台中市○里區○○街○○○巷○○號3樓至今,是兩造夫妻共同之住所應在臺中市大里區,兩造於結婚登記事實發生時,住所亦在臺中市大里區,兩造亦無書面合意定管轄法院,是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兩造婚姻無效,依前開規定,應專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書記官張菀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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