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7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7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73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祐豪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102年度偵字第1799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執聲沒字第8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真北斗無双XBOX360」壹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7994號被告張祐豪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前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03年9月15日期滿。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真北斗無双XBOX360」1片,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故商標法第98條所規定之物即屬專科沒收之物,當可依法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違反著作權法、商標法等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2年9月16日以102年度偵字第17
994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確定,嗣於103年
9月15日期滿乙節,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按。而扣案之遊戲光碟「真北斗無双XBOX360」1片【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7994號卷(下稱偵字卷)第74頁之扣押物品清單(102年度紅保字第2577號)】,確屬仿冒「KT&Device」、「koei」及「北斗無双」商標之商品等情,復有「KT&Device」商標註冊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koei」、「北斗無双」商標資料檢索、鑑識報告書各1份、扣案物品勘驗照片9張在卷足證(見偵字卷第19至22頁、第30、72、73頁),自屬被告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罪所販賣之商品,故聲請人聲請單獨將上開物品沒收,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毛彥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淑婷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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