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3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3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罪之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231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34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傷害案件,公訴人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經查:告訴人業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單附卷為證,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14庭
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告訴人如對本判決不服,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豪達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