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5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5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5419號原告皇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臺灣科產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肆佰零玖萬捌仟
陸佰陸拾 肆元,應繳裁判費肆萬壹仟伍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肆萬壹仟零玖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書記官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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