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6年度潮簡字第583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潮簡字第583號
原   告 丙○○○○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號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
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肆仟叁佰肆拾元,及其中新台幣
壹拾陸萬玖仟叁佰叁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每月新台幣壹
仟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
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立可貸通信貸款申請書、約定
條款、消費繳息總查詢及消費明細表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
訛,而被告經受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兩造
簽訂之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
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唐明煌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