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16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冠宇具保人賈妤葳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73
9、6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賈妤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前開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並沒入之;而沒入保證金,應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
119條之1第2項及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被告沈冠宇因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
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於偵查中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於民國110年1月19日經具保人賈妤葳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國庫存款收款書、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在卷可稽(偵6145卷第195、197頁)。
㈡惟被告嗣經本院傳喚應於111年8月15日下午2時30分到庭行準
備程序,且通知具保人應偕同被告到庭,經本院於111年7月20日將傳票交由郵政機關送達至被告住所,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報到單在卷可稽(金訴字卷第103、223、225頁);本院隨後囑警至被告住所執行拘提,亦未拘獲,此有本院拘票及員警執行拘提報告書附卷可參,且現查無被告在監在押之情況,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查,足證被告確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蕙芳
法官陳布衣法官張羿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宗豪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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