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952號原告 林柏棟 被告 林秋蓉
林萍慧 林憲宏 林憲聖 邱哲寅
李林陵 李林信 林桂蘭
林銘煌
林峯立 林宣伶 林淑婉
林淑女 即 林宜蓁
林淑琴 林裕川 林裕豐
林妙令 林映玲
林心怡 曾繁明
林曾麗雲
劉原宗 劉守義 劉錦宗
劉碧瑜 曾瑞琪
曾珮琦
林倩芬
陳玉霖 林鄧碧麗 詹秀美 廖秋惠
劉玉美
曾祥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3萬2,183元(計算式: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344.53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萬3,200元×原告權利範圍1/6=133萬2,18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4,2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書記官童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