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38號原告丙○○被告富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8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8年8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經本院函查本院收費處,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查詢簡答表2紙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民三庭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昭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