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6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6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69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扣押物(98年度聲沒字第3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非農用掃刀壹把沒收。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緩起訴處分期滿而未經撤銷確定。而本案所扣案之非農用掃刀一把,具有殺傷力,符合管制刀械之要件,有臺南市警察局刀械鑑驗小組工作紀錄表一份在卷可佐,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請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扣案之非農用掃刀,經臺南市警察局刀械鑑驗小組鑑定結果符合管制刀械之要件,此有該局九十七年年五月五日工作紀錄表在卷足參(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度偵字第六六六三號卷第十二頁),是上述扣案之刀械既為違禁物,是聲請人上開聲請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文心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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