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85號原告戊○○訴訟代理人 林崑城 律師複代理人丁○○被告得聖營造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甲○○
樓被告 黃言章 即上鋒土木包工業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訴訟代理人乙○○前列三人共同複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二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民一庭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書記官王博昭

更多裁判書